发票是什么?相同的事实,相反的判决!

2020.06.22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发票的案例,虽然财税人员每天都在和发票打交道,但开具发票代表了什么意思,恐怕很多人并不一定清楚。

【案情概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

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观点】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

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晶晶亮学习体会】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没有客观事实,只有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什么?无人知晓。双方只能拿出证据来证明法律上的事实是什么?证据是什么,只有一张发票。其他的证据双方都没有。

那么这张发票在法律上代表什么意思,就太重要了,对它的解读和理解,决定了案情的走向。

发票是什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收付款凭证。

这是税法中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发票的功能有进一步的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总结如下: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对待的。这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购货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税的计算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决定的。其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必然性。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第三,关于普通发票的证明作用。对于普通发票来说,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存在一个前提,即“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外,《解释》也从反方面进行了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院的解释可以总结为两句话:

一、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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