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2020年5月1日实施。这个制度对于建筑行业的用工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对农民工的管理制度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这个变化我们认为,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会带来如下几方面影响: 第一:国务院新条例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政策应该一律取消,避免增加建筑企业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实际上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明确,特别提到了“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实际上,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不在于对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征管,这些人都有固定的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肯定是有扣缴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施工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鉴于建筑业中存在非常普遍存在将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转包给个人(包工头)、个独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的情况,对于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肯定无法到位。因此,52号公告没有一刀切,还是留了一个口子,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对建筑企业如果你无法做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我还是可以给你核定的。所以,实际上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仍然保留了强制核定的政策。现在,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了,施工现场的用工都要建立用工清册,甚至在施工门口都设有门禁,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刷身份证实名,工资要如实造清册发放。这里,既有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也有建筑总承担和分包单位的监管责任。因此,这一制度落实到位,施工现场用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肯定能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全覆盖。因此,后期的重点应该是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而不是简单化的再核定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的负担,也不能再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了。所以,我们建议总局最好能一刀切地禁止针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做法。 第二: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施工现场人员用工实名管理,工资造册发放,相关支付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义务。这就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针对农民工的社保缴纳问题就很难再规避。鉴于目前大部分地方社保费征管移交税务机关,此时税务机关又掌握了农民工的个税申报信息,相关单位不管你是劳务分包给谁,再想逃避社保缴纳义务将会更难。此时,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报价环节要考虑将这一块成本考虑到工程报价中。否则后期税务机关的穿透式监管带来的社保成本将由建筑企业承担。 第三: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施工现场用工要实行实名造册管理,进行报备和监管,目前部分建筑企业采用成立核定征收的个独劳务公司、合伙劳务公司、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发票或者通过所谓的劳务公司代发、平台公司避税等方式进行工资、社保规避的操作模式将带来新的风险,需要建筑企业尽快重新审慎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目前企业现行操作模式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