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判断?

2018.05.09

增值税税率调整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51日前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基本原则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30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所以,开具发票时,也就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一)基本原则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委托银行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货物不一定发出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












2.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提供劳务

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劳务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

提供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服务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视同销售服务

Previous: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Next: 开票填编码 你选对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