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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在以往的税务实践中,跨境关联交易通常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但自2012年起,国内反避税的关注点已开始涵盖境内企业。并且近年来,一方面,伴随着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战以及中国劳动力成本增长等因素,跨境关联交易预计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正在逐渐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并且为促进新区域建设发展,区域优惠政策逐步出台吸引大量集团在区域内设置关联企业,境内关联交易量也相应增长。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呈上升趋势,交易类型增多,境内关联交易正逐步成为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 以下我们将结合近年来的典型内关联交易调查以及评估案例,对内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建议。 内关联交易风险点 境内企业间实际税率差 案例1:新疆A销售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其关联方(西部大开发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销售天然气,A销售公司每销售1立方米天然气,实际只留有1分钱利润,所取得的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销售功能不匹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5,013.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277.4万元。 境内企业间实际税负差 案例2:北京某公司(盈利状态,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其北京关联方(亏损状态)无偿拆借资金,主管税务局要求前者自行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12万元并加收利息36万元。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这导致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产生了“境内关联交易不存在税务风险”的错误认知,却忽略了“实际税负相同”这一关键前提条件。在交易双方实际税负不同,且关联交易的定价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一方面体现在双方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体现在双方由于未弥补亏损而产生的实际税负差。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自身利润水平有明显波动或亏损的企业,将成为税务调查关注的重点。而有历史年度亏损的企业,在转移利润的过程中利用大额的可弥补亏损从而降低实际税负,并且在企业亏损5年限制下,这样的安排甚至可能产生税法上的永久性差异,因此也一直受到税务机关的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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