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最新规定 二、仍有待明晰的问题 有一种解释认为样机销售应单独确认收入,对应成本应直接与销售有关,如运输成本,而对于样机的研发成本,包括研发的料工费等支出,其主要用于研发,而非财务业绩评价,研发成本不应转入存货、主营业务成本。因此,试运行销售对应成本核算有待进一步明确。 本文转自:投行最前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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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最新规定 二、仍有待明晰的问题 有一种解释认为样机销售应单独确认收入,对应成本应直接与销售有关,如运输成本,而对于样机的研发成本,包括研发的料工费等支出,其主要用于研发,而非财务业绩评价,研发成本不应转入存货、主营业务成本。因此,试运行销售对应成本核算有待进一步明确。 本文转自:投行最前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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