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2020.11.10
增值税纳税人有三类,分别是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范围有五类,分别是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即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分为两类,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正常销售行为是有偿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无偿的,但要视同有偿来缴税。
今天我们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总结。
一、基本原则是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无偿都要视同有偿,但有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一)从应税范围看,无偿销售劳务,不会被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五类应税范围中,无论是什么纳税主体,无偿销售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应税范围可能会被视同销售。
(二)从纳税主体看,自然人无偿销售货物、服务不会被视同销售
自然人无偿销售货物、服务不会被视同销售。但无偿提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有可能会被视同销售。
(三)从服务对象看,以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
二、表面无偿,实质有偿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一)免租期不视同销售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后续免费使用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三)销售附带的赠品不属于视同销售。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商场、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三、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免税。
(一)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二)捐赠扶贫货物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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