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答疑问题精选(第六---九期)

2019.09.02

第六期


一、无偿使用关联公司的房屋,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问:我公司无偿使用关联公司的房屋,关联公司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呢?
答:1. 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公司将房屋无偿让渡给你公司使用,需要视同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公司将房屋无偿让渡给你公司使用,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无租使用关联公司房产,应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取得没有发票的抵债房产如何申报缴纳契税?
问:我公司由于与另一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用房产抵偿债务,请问:我公司取得抵债房产没有发票,如何申报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三、公司董事的报酬应该按工资薪金缴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交个税?

问:我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交个人所得税? 发票如何开?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算;如果仅担任公司董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子公司从银行贷款按银行利率给兄弟公司可以按统借统贷来执行吗?

问:我公司从银行贷款后,按同期银行利率将资金借给了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还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子公司之间融通资金不属于上述范围,所以不能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业务。


第七期


一、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问:我公司不动产在建过程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我们按规定进行了进项税金转出处理,请问: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营改增”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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