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第一批) 答复意见

2019.07.12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时效为多久?开票之日起多久后不能冲红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无时限。


2.在3月份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及附征税,但是1-2月是按季申报的,应如何申报?

答:1-2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3月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


3.A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选择税率错误,但B纳税人已拿发票缴完车辆购置税,A纳税人自行把发票作废,导致B纳税人不能上牌,又开不了红字发票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只能要求开票企业重新再开票,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换票。


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情况下,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应该如何填写?

答:小规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在普通发票相关栏次。


5.租赁业小规模纳税人已具有自开票资格,销售不动产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万元(不含税),2季度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请问2季度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2季度可以按照专票销售额-20万元,普票销售额20万元,合计销售额0万元进行申报。扣减当期销售额后的余额,可以从以后的销售额中扣减。


7.保险代理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2016年45号公告里的其他代理人是否也可以适用此标准?

答:符合2016年45号公告的其他代理人,也可按规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8.房产中介开具代理佣金发票数量较大,且大多数纳税人要求专票,建议将经纪代理服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将继续本着风险可控,分行业试点的原则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工作。


9.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企业凭票入账向该自然人支付报酬?

答: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其开具发票。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的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因此,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若符合上述规定,企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供热公司优惠政策(财税﹝2016﹞94号文件已到期,建议能继续延期。

答:已延续,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11.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能否更加便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报送资料进一步减少,自然人申请代开**更加便捷。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的要求,积极探索网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工作,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12.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申报完成后,后期发生的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是否应合并计入该纳税人对应所属期的销售额,且在合并收入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申报完成后,后期发生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对应的稽查查补或者纳税评估所属期的销售额,合并销售额后,未达到免税销售额标准的,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稽查查补销售额,不通过填写申报表方式实现。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3.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为什么带不过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则无法确定。企业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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