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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执行过程中,个税长期以来是最受员工关注且最具政策争议性的实操问题。特别对于高成长、高估值的企业,股权激励个税甚至能达到“天文数字”。因此,如何帮助员工合理筹划个税以提高股权激励净收益,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前置思考的问题。
随着2016年首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予以明确,2019年个税改革……政策变化又给股权激励税收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基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本篇也将提出我们站在咨询视角的一些税筹观点,以供参考。
政 策 沿 革
目前,国家已出台过的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可大致区分为两个阶段: 2016年以前 本阶段出台政策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总体上,政策规定了不同类型激励工具的纳税时点、税种、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征税管理等内容。对于非上市公司,仅规定不适用上市公司的优惠计税方法(如,分摊12个月计算税款),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缴税。其他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实操中一般参考上市公司做法,灵活性也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税局。相关政策包括:
2016年 首次明确提出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规定,以及针对符合条件企业的优惠计税政策。相关政策为:
2019年 个税改革背景下,对于符合以上政策适用范围的企业,明确股权激励相关税收处理,同时废止过去部分政策和条款。相关政策为:
一般规格和税筹方式
非上市公司员工获授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一般包括两个,一是得到股权,二是变现股权。在非2016年101号文的场景下,一般纳税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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