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如何合理筹划股权激励个税?

2019.06.13

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执行过程中,个税长期以来是最受员工关注且最具政策争议性的实操问题。特别对于高成长、高估值的企业,股权激励个税甚至能达到“天文数字”。因此,如何帮助员工合理筹划个税以提高股权激励净收益,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前置思考的问题。

随着2016年首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予以明确,2019年个税改革……政策变化又给股权激励税收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基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本篇也将提出我们站在咨询视角的一些税筹观点,以供参考。


政 策 沿 革


目前,国家已出台过的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可大致区分为两个阶段:

2016年以前

本阶段出台政策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总体上,政策规定了不同类型激励工具的纳税时点、税种、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征税管理等内容。对于非上市公司仅规定不适用上市公司的优惠计税方法(如,分摊12个月计算税款),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缴税。其他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在实操中一般参考上市公司做法,灵活性也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税局。相关政策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2019年1月1日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19年1月1日起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2016年

首次明确提出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规定,以及针对符合条件企业的优惠计税政策。相关政策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9年

个税改革背景下,对于符合以上政策适用范围的企业,明确股权激励相关税收处理,同时废止过去部分政策和条款。相关政策为: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般规格和税筹方式


非上市公司员工获授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一般包括两个,一是得到股权,二是变现股权。在非2016年101号文的场景下,一般纳税方式如下:


取得股权

(入股、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归属)

变现股权

(转让或二级市场卖出)

税种

工资、薪金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税基

出资入股:按公允价入股,无需纳税

期权:(行权时公允价 行权价) 行权股数

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公允价 归属股数

(变现时公允价 入股/行权/归属时公允价) 转让股数

税率

3%-45%超额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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