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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叶飘香,甲乙两家公司正在为员工和客户准备端午节的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采购了腊肉、菜油、糯米、粽皮等,自产粽子,乙公司从超市买了“五芳斋”粽子。下面我们来进行各自的税会处理。
增值税
一、送给员工 分成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产粽子送给员工: (一)增值税处理 甲公司包粽子送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二)会计处理 1.采购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包粽子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甲公司可按自产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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