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出口企业2019年4月份面临的多项“大考”

2019.03.20

2019年4月份,对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注定是个非常忙碌的月份。出口退(免)税业务清算、增值税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准备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资料,是不是想想都头大?


本文整理了上述工作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如果您觉得有用,别忘了点赞和转发哦~~



出口退(免)税业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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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


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出口业务,以及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应在“出口”(这样称呼不规范,但意思大家都懂,暂且这样称呼啊~,下同)次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2019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4月1日至18日。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在2018年出口的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或零税率政策的业务,应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单证齐、信息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退(免)税申报。如果企业发现,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到了退(税)税申报期限截止的时候,还不能收齐申报单证和相关信息的,就要提前做延期申报申请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此项工作今年应在4月18日之前完成。具体如何做,请参考下方的链接文章。


那么,对于2018年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或零税率政策的出口业务,既没有办理延期申报或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又没有在2019年4月18日之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应该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首先税务局不会再受理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其次,上述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应该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最后,如果企业过了5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企业仍没有申报免税的,上述出口业务就要视同内销征税了,企业应在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计提销项税额。


原本是可以享受退税的业务,因为没有按期申报,不仅不能退税,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免税),或者计提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做为财务人员,你如何向老板交待啊?因此,请广大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务必重视这一时限要求,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月18日之前!4月18日之前!!4月18日之前!!!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还有一个问题要特别提醒一下,虽然今年很多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号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行了提醒,也有很多类似老崔这样的自媒体“唠唠叨叨”的多次提醒,但我相信,依然会有出口企业错失申报的时机。这里面估计有企业会寄期望总局像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4 号 )那样,延长申报期限送“春风”。老崔认为,今年会不会送这样的“春风”不知道,但与其把希望放在“春风”上,倒不如企业自身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最后,送上一页自己总结的为什么要设定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时限的考虑,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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