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8.08.29

    问: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协议规定租期5年,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的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该企业在租赁两年后,因生意不景气,要求与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公司3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是否应交增值税、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费用,因此,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屋出租是以“房租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不用缴纳房产税。


    本文转自汇(十堰)税务师群赵辉的回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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