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日本語
 
 
税务快讯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税务快讯
华星咨询集团2021年7月税务快讯
日期:2021-09-10  人气:1841

税收新政

1.主席令13届第89号   印花税法      (成文日期: 2021-6-10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成文日期:2021-7-26)

 税收总结

1、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关税收政策总结

第一部分:税收新政

主席令13届第89号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 近 平

2021年6月10日

政策要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解析:

  (一)应税行为:

1.书立应税凭证行为;

2.进行证券交易行为。

  (二)应税行为发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凭证、进行交易;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

  (三)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四)与原印花税条例相比:

1.应税行为多了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少了“领受”行为;

2.明确了对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包括在应税凭证范围内。

  【案例】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一栋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则合同属于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需要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解析:

  应税凭证分为三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注意:应税凭证不再包括原条例征税范围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一)应税合同包括(根据《民法典》对各类合同的定义整理):

1.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注意:应税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2.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仅包括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是按产权转移数据交印花税;

  (2)个人动产买卖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4.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0.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相关书据不在征税范围内。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解析: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卖出时征收),单边征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长期投资。】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解析: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3万元。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解析: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解析:其他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等不再贴花。】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解析: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货物仓储总费用1.06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万元,增值税0.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未分别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和仓储服务价款,只注明总价款114.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4.0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14.06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运输服务总价款5.45万元,丙注明不含税金额5万元,增值税0.45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5万元。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5万元按运输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而,如果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未增加则不需要每年都进行贴花,但应在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增加时对于增加部分进行贴花。】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析:印花税免税范围扩大。《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税范围为: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解析:

  印花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无论应税凭证书立地在何处,都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可以选择向应税凭证书立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也可以选择向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形:如果是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则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解析:两类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案例]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一栋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需要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解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书立应税凭证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解析:

  (一)纳税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二)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1.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解析:缴税方式:(一)粘贴印花税票。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二)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解析1.适用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2)向个人出租。【提醒】如果个人单位可以报销,发票抬头开具的问题,需要后续口径明确;另或者租给企业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满足该项条件,也需要后续口径明确。(3)出租的是住房,提醒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时间,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

2.政策内容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补充】现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开票

  参考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其他税种

  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缴纳房产税租金基数到底是:“含增值税租金÷(1+5%)”还是“含增值税租金-含增值税租金÷(1+5%)×1.5%”。

  按照政策表述理解,政策规定“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增值税应该是“含增值税租金÷(1+5%)×1.5%”,所以缴纳房产税租金基数应该是“含增值税租金-含增值税租金÷(1+5%)×1.5%”。】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解析1.适用政策的条件(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都适用(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企业出租住房的:承租对象必须是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其中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2.政策内容: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一家国有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租给员工

  (1)如果企业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则增值税可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能选择简易计税(如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的话,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则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补充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含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不缴纳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解析1.适用政策的条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2)增值税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

  (3)房产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解析:需要关注当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解析: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照现在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含)后,可以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例】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签订房租合同,租赁期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如果2021年9月20日预收房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果2021年10月3日预收房租,按照一般计税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关注当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照现行房产税政策(12%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含)后,可以按照优惠房产税政策(4%)执行。】


第二部分:税收总结

一、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承包方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发包方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了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五)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三、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增值税

   增值税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属于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四、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印花税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五、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为截至2021年8月2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zqj@szcpa.biz 0512- 62897217 13812755441

撰稿人:闫婷 yt2020@szcpa.biz 13017639258

 
上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21年8月税务快讯
下一页: 华星咨询集团2021年5月税务快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