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9年7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9-08-07 人气:2603 | ||||||||
本期主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三、热点问题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背景: 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例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文件要点:
(一)表样调整情况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是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二是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四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填报说明调整情况 一是以上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单样式调整,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三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四是2019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二、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背景: 近期,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等系列政策,对增值税改革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意要点: 1、除了增值税专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抵扣进项,手写无效; 2、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需为公司; 4、出租车车票因没有旅客个人信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航空机票注意事项 (1)国际航空机票进项税额的处理 ①直飞机票: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②经停机票:全程不能抵扣进项 ③联程机票:对于国内转机部分的机票可以抵扣进项,对于国际段的机票则不能抵扣进项。 (2)机票抵扣时点的确认 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3)登机牌不能单独作为抵扣凭证 (4)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 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中,由于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不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旅行社或网上代订机票取得的普通发票 旅行社或网上代订机票,取得电子发票,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客运输”同时税率栏是9%/3%的,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火车票补票、退票不能抵扣进项 对于乘客购进的火车票由于退票发生的退票费用,由于铁路公司未对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取得的退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 7、充值预付卡不能抵扣进项 如果取得是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没有税额,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9、抵扣进项需符合抵扣规定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要抵扣进项的,还需要符合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10、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 (1)申报专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2)统计申报 纳税人申报的旅客运输服务,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其中《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三、 热点问题 (一)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综上所述,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二)私车公用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员工取得收入涉不涉及到个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若无偿使用据相关规定可以约定零租金。但在实务中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并要求纳税。 ②在用车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③相关费用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 ④用车协议中具体约定包含以下条款: 和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费等; 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不在公司报销,车船税、保险费、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等,这些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 实务中私车公用员工取得收入一般存在两种形式: ①直接发放现金补贴。 现金发放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②签订租赁合同。 以租赁的方式发放,需要个人去税局取得租赁费发票,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 (三)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及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退货,该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步:将整后的应纳税额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相比较: 1.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以上为截至2019年7月9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顾仙 gx@szcpa.biz 0512-62897529 18651105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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