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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三大案例,详解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不同情形和标准!
日期:2022-05-04  人气:1495

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在作为标准会计准则确定的时候,曾受到市场人士几乎“零差评”的赞许和欢迎。的确,这个问题可以非常完美有效的解决研发投入金额巨大的一个企业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

如果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研发企业那么所有的盈利和投入都不能形成资产,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严重失真,不利于企业的对比和判断。

同样,在资本市场总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是很骨感。在IPO审核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研发能力的差异、内部控制水平的差异、更是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则的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导致资本化的时点判断和内部控制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并且严格执行。甚至,资本化就成为很多企业美化业绩甚至操纵业绩最便捷直接的手段。

于是,后来就直接“一刀切”,全部不允许资本化,只能费用化。

随着注册制的推进,IPO审核中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已经有条件允许,尤其是科创板的审核,资本化问题已经非常普遍且重要。

下面三个案例,就是从企业的研发能力、内控水平、对财务数据的影响等方面,详细解释了这样一个原则:

发行人在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处理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和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来判断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




案例一


发行人A公司研发项目主要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整机,为航空、航天、燃机、军工等领域提供国产的高端装备或高档数控系统的验证,其中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占比较高。无形资产确认的时点为研发样机制造成功并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无形资产为非专利技术。

具体到本案例,在分析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合理性时,重点关注三个问题:(1)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公司将“概念与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设计模拟测试及知识产权申报”作为研究阶段,将“制造及测试”“制造成功”及“结项”作为开发阶段,基本符合准则中两个阶段的定义;公司以设计制造方案通过内外部专家组评审为阶段划分节点,具有可验证的客观证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如果有外部的证据作为依据,那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如果没有明显的外部证据,那么就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研发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资本化条件的认定。①资本化研发项目均经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外部专家评审,开发阶段未曾发生方案重大调整,已结项项目在制造阶段成功率为100%,能够证明技术上的可行性。②公司国拨项目有政府课题补助支持、成果具有明确用途,自研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计未来收益足够覆盖研发成本,能够证明产品存在市场。③设立了完备的内控制度,对于研发活动的支出单独核算,研发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3)相关依据的可靠性。研发项目的阶段划分有专家评审报告为依据,技术上的可行性有资本化项目历史方案调整和成功率情况为证明,项目的市场前景根据相关产品在手订单情况、研究成果交付情况等可以印证,支出计量的可靠性可通过“料、工、费”记录进行核查。




案例二


发行人B公司研发管线涵盖多个疫苗品种,其产品包括一类生物制品和非一类生物制品。B公司申报时,对于一类生物制品,在获得药物监管机构的新药批准文件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对于非一类生物制品,在实质开展临床试验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审核过程中,公司将非一类生物制品的资本化时点调整为“在实质开展Ⅲ期临床试验时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时点”。

具体到本案例, 重点关注其非一类生物制品的研发在实质开展临床试验时点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尤其是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可行性。生物医药公司研发资本化条件的判断应充分考虑其具体研发产品的开发风险。

对于发行人的非一类预防用生物制品,主要关注到:

(1)生物制品免疫人群为健康人群,同时生物制品有效成分为蛋白质独特结构,整体研发难度、研发周期、研发费用远远高于化学仿制药,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预防用非1类生物制品从开始临床一期到成功上市的成功率为54.0%;(2)根据发行人申报时的监管政策,非一类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注册监管要求较高。与化学药的差异化监管要求不同,非一类预防用生物制品评审注册环节仍要求提供全面的药学研究资料

(3)从同行业可比公司看,发行人采用的资本化政策早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审核中,将非一类生物制品的研发资本化时点进行了调整。【在审过程中,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从开始临床试验调整为三期临床试验。】




案例三


发行人C公司为采用Fabless模式的半导体芯片设计企业,研发支出的主要构成为人工薪酬。C公司报告期前未对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明确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标准,并将该标准追溯适用于报告期内的研发项目、部分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对净利润影响重大。C公司披露仅允许开发难度在中等及以上的研发项目资本化。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部分研发项目流程性文件中未定义项目难度,部分开发难度为易的项目也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实际执行情况与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不一致。对于研发人员薪酬,中介机构未充分核查获取研发工时填报、分摊、审批等流程性文件。

具体本案例,重点关注其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将新制定的资本化标准适用于过往项目,会计处理缺乏原始证据支撑。①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明确以开发难易程度判断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报表报出和审计报告出具时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缺乏内控依据;②报告期最近一年明确项目难易程度的划分标准,此前的项目在执行中并未区分难易程度,资本化条件的判断缺乏原始依据,事后划分具有随意性。

(2)资本化条件的执行情况与内控制度表述不一致。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仅允许开发难度在中等及以上的项目资本化,但报告期内有难度为易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了资本化。

(3)中介机构未充分核查研发支出归集的准确性。现场督导时,中介机构未能提供发行人研发人员工时填报、分摊、审批等流程性文件,表明未充分关注研发支出归集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有效性,开发支出计量的可靠性存疑。




总结


审核中对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通常关注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准确、资本化条件的判断是否准确以及相关内控是否完善。通过上述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简单来总结:

如果企业的技术含量足够高,研发能力足够强,那么允许资本化的金额也可以更高。此外,资本化的条件要充分,且需要用客观的权威的外部证据作为支撑。

(完)

本文转自:小兵研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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