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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免费维修及更换零部件增值税如何处理?
日期:2020-08-31  人气:2140

问:我公司为北京的一家生产企业,为做好售后服务,我公司承 诺销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对于损坏的零部 件免费更换,请问我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并更换零部件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 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 年 6 月)》第 6 个问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回答如下: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 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答疑》周刊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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